邱雅筑 发表于 2008-12-20 18:24

不到两月缩水十万? 这就是买房应付的代价

  此轮房地产宏观调控,万科是率先在全国范围内降价的第一家著名地产商。2007年底、2008年初,在深圳、广州、杭州、武汉、上海、北京,还有成都,万科新开楼盘(含在售项目后期)以低价开盘或明示折扣的方式,降幅达15%-30%。

    很显然,这是一次有着明确理念指导的企业行为,而不是通常所见的个别项目促销行为。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,在万科看来,第一,这次房地产调控远比以前的调控力度大、程度深、影响广;第二,楼市观望期相对较长,超过半年;第三,2008年房价涨幅将远远低于2007年,总体涨幅回归
理性,部分区域甚至可能出现下跌;第四,主动降价,可尽快回笼资金,加快资金周转率;第五,作为业内老大,此举可在政府面前树立配合宏观调控的良好形象。

    我必须向成都万科”魅力之城“的部分业主表示同情。这些业主,买房最短的不过十几天,时间长的也不到两个月,而魅力之城的销售价格从此前的均价每平方米5700元,降至4400元,总价从50万元跌至40万元,房屋价值缩水20%,焉能不心疼?

    然而,这就是买房应付的代价。在国家统计局的CPI统计体系里,房租被纳入计算,房价却未算,因为买房不是消费,而是一种投资。如你所知,投资是有风险的。股市有大涨也有大跌,房价也不会只涨不跌。

    虽然部分业主想要万科补偿差价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除非万科在购房合同里有此良善条款(如“他日若房价下跌,则由卖方补偿差价”),否则,这种要求是难以获得支持的。如果 “降价则补偿”的理由成立,则1998年后的香港,1991年后的东京,99%以上的地产商早就跳楼或倒闭了。死得更快的是汽车制造商及其销售商,因为汽车一般都是不断在降价。房价从均5700元跌到4400元,业主要求卖方补偿差价,但如果房价从5700元涨到8000元,业主会不会或者说应不应该给卖方分成呢?

    我无意为卖方辩护,但万科其实也是降价的利益受损者之一。按照“降价则补偿”的逻辑,由于降价导致的利益流失,是不是也要给万科补偿?人们会说,这是什么混蛋逻辑?万科是咎由自取,谁让它自己主动降价呢。何况,即使降价30%,它还是有利润的。

    由于房价下跌,业主向开发商索赔,成都万科“魅力之城”不是第一家,两年多以前在上海就曾出现过同类案例。业主索赔未成,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,获得支持。成都万科魅力之城的业主也可以沿用这一判例,向法院起诉,要求退房。不过,法院也很可能会判决业主赔偿开发商总房款的3%。这就是买房的风险——退房应付的代价。打官司是需要时间的,如果开庭的时候,房价又从4400元涨到了6000元甚至更高,业主就会比较尴尬:这官司还打不打呢?

    市场从来都是双面的。没买房的人,总宁愿在企业名片网上租房等待房价下跌,但有可能要付出观望的代价,因为房价或许就在观望中悄然上涨;已经买房的人,却希望房价上涨,事实也是,过去多年,房价一直是在上涨。

    房地产市场需要来一次调整。多年来,尤其是2006、2007年的这种疯涨是不正常的。楼市的调整,教育的不仅仅是开发商,还有我们购房者自己。由此出发,远不止是房地产业,感性之外,我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性认知又有多少?

碁石 发表于 2008-12-22 01:51

:L

zht359 发表于 2009-1-12 10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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咎由自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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